机会平等比结果平等更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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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06/08/31 23:17 | by coinlish ]

稿件来源:光明观察 作者:何爱国

 
 
 
一、平等的较量:机会平等Vs结果平等

平等是现代化的主要价值准则之一,但平等却从来没有一个准确的含义。有基督新教意义上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有现代法治和人权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经济理性意义上的市场面前人人平等,有自我实现意义上的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有现代公民意义上的权利面前人人平等,有民粹主义意义上的财富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有乌托邦意义上的人人绝对平均和一切平等,还有共产主义意义上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然而,就现实而言,人们更多地把平等区分为体现差别性原则的机会平等与体现补偿性原则的结果平等。这样,法律、市场、权利、教育、医疗健康、就业、各种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平等,就被划为机会或起点的平等,而收入、财富、地位、权威、各种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平等,则视为结果平等。长期以来,人们对结果平等有一种“朴素”的期待和迷恋,“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其自发意识的基本表达。在中国,或者说在前现代的主要农业国家,经过无数世代的以农民暴动为杠杆的财富集中与扩散机制的不断强化,已经沉积为一种深层的文化传统。又由于市场革命和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大分工造资本主义社会长期两极分化,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福利制度的健全主要是在20世纪后半期才得到普遍重视,这使得人们倾向于认为,结果平等是一种社会主义道德,而机会平等是自由主义或资本主义的道德。所谓“社会正义”或“社会公平”,指的不应当是社会经济竞赛开始时的平等(机会平等),而是竞赛结束时的平等(结果平等)。机会平等的原则即使最充分地得到实现,也只会在每一代人中重新产生不平等。
在开放竞争型的现代社会里,人的自然差距(体力、才智等)和社会差距(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都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自然能力发展的程度和达到成熟不得不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阶级态度所影响。消灭自然和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而机会平等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结果的平等,即基本社会福利或价值分配方面的平等。表现为机会平等的差别原则并不要求抹平社会差异,而是期望所有人都在同样的竞赛中处在平等的基础上。体现为结果平等的补偿原则则认为,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当得利,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把资源花在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罗尔斯强调,没有理由认为收入和财富分配不能由历史和社会条件来决定,但可以由自然属性的分配来决定。谁也不能理应享有更大的自然能力或在社会上更有利的出发点。如果某些人有所得,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也应该有所得,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所得应当更多一些。社会秩序不是去确立和保全境况好的人们具有更动人的前景,除非这样做也有利于运气差的人们。罗尔斯主张结果的平等,即社会福利的平等,他甚至把各种机会也看作是社会福利。他认为,一切社会的基本福利:自由和机会,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应加以平等分配,除非这些福利的一部分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受惠最少的人们。虽然罗尔斯认为,机会的平等仅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但他并不否认机会平等的重要性,他认为,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机会平等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否则,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
然而,马克思认为,所谓结果平等其实也只是一种“粗陋”的“拉平”,他强调,完全的结果平等的前提必然是权利或机会的不平等。他于1844年在《经济学哲学手稿》写道:仅仅消灭私有财产和平均分享产品(即结果平等),那只是“粗陋的”或者“还未完成的”共产主义,只是一种拉平的方式。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定:这种平等的权利,就其内容来讲,像一切权利一样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要避免这种“粗陋的”的拉平,“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在马克思看来,机会或权利平等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而结果平等的前提则不是权利的平等。马克思科学地指明了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不可得兼的深层悖论。马克思设想的真正平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只有奠定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分工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力得到全面发展,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平等的代价是:个人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转让是毫无保留的,个人不能再提出任何要求,他没有个人权利,他的个人和他的全部权力都已经融合在总的意志之中。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1917年英国学者W.H.马洛克在《纯粹民主的局限》一文里认为,完全平等意味着经济进步和文化的完结。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民主制度唤醒和怂恿了永远无法满足的要求平等的激情,追求完全平等的人们,不愿看到任何高人一等,不论多么合法。然而,完全的平等,总是在人们以为获得了它的时候,就从他们的手中溜走了。
从历史上看,对结果平等的期待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结果平等的原则出现得更早,因为在最初状态和前资本主义社会看来并无假定一个人有成为任何其他的人的同等机会的客观基础。只有到了立足在市场体制和民主体制基础上并不断完善这种体制的现代资本主义时代,对机会平等的假定、期待和实现才渐次达到空前的高度。而资本主义不断的经济危机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危机和社会革命,也逐渐发展出以要求改进或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为特征的对结果平等的期待。二战以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福利制度,甚至建设福利国家,可以看作对结果平等原则的一定程度的落实。虽然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由于不堪忍受巨额财政负荷,也对经济增长乏力进行刺激,不同程度地缩小福利规模,但已经不可能恢复战前,尤其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只顾机会平等而不顾结果平等的社会竞争格局。从现代史上看,有意识执行结果平等原则的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反对工资级差制度(中国反对八级工资制),反对以按劳分配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法权,当然更不会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是普遍地实行人为拉平的大锅饭制度,“割资本主义尾巴”,“宁要社会主义的草”,最终由于贫困而脆弱的经济基础无法支撑,严重挫伤经济发展的动力,阻碍生产力更快地发展,导致社会的普遍贫穷,不得不予以放弃。

二、平等既是目的,也是手段

平等的悖论不仅体现在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间的深刻矛盾,而且还体现在平等的普遍性规范原则对差异性矫治政策的矛盾。平等的普遍性规范原则要求平等应用于一切人,避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行政决定;而治理不平等问题的行政措施却不得不对社会地位低下者作出贴标签式的差分,不仅可能造成不平等在社会心理上难以承受,而且又不得不制造新的不平等。其实,无论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都不是真正的平等,这一点,马克思已经作了科学的说明。因此,任何治理平等问题的决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平等的普遍原则的侵蚀和消解。要走出平等的悖论和误区,只有认识到:平等本身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无论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都是实现社会文明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并且最终是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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